发布日期:2013/08/27 来源:人大办 点击次数:0
(2009年8月26日佛坪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县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汉中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坚持分工负责、有件必备、依法审查、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对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
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职责。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
(一)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告;
(二)各镇人民代表大会就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通过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每年一月底前,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查。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报备规范性文件而不报备的或者不按时报备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备,并由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情况。
第七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四)其他相关资料。
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应当统一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本。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类、存档等工作。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所涉及内容,分送各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机构的,应当由办公室明确主审工作机构,并将规范性文件分送相关工作机构。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是否同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是否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
(四)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不一致;
(五)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六)是否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第十一条 各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士、人大代表、公众代表参与相关工作,也可以要求有关单位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
负责审查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各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适当的,应当及时将书面审查意见连同规范性文件反馈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予以备案,备案审查工作结束;认为不适当的,应当提出该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具体内容、依据以及应当如何处理的纠正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将纠正意见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纠正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处理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送交该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应当予以纠正的规范性文件不予纠正的,由负责审查该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机构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案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撤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
县人大常委会撤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认为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和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由相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认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不适当情形的,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具体审查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提出书面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由负责审查的工作机构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