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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改进会风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3/08/27   来源:人大办   点击次数:0

为了进一步改进会风,提高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根据《佛坪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法定职权的主要形式。无论全体会议还是分组会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必须按时参加,这既是权力,也是职责。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必须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当好人民群众的忠实代言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实行签到考核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必须按时到会,自觉维护会议的严肃性和决议的权威性。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如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而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在会前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书面请假并经许可;但届内请假一般不超过5次(因病和长期外出学习除外);不经请假或请假未经许可而缺席会议的,第一次通报,第二次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按会议通知要求列席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如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须在会前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并经许可;不经请假或请假未经许可而缺席会议的,第一次通报,第二次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上述列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经许可后委托一名副职代替。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入议程的议题,报告人没有到会的,该议题不审议,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会议审议时,议题涉及部门应指派负责人到分组会议听取意见、建议。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时,与会人员要集中精力认真听取会议报告,阅读会议文件,积极参与审议和讨论;与会人员应关闭手机铃声,不准在会场打手机,不准抽烟,不得会客;非会议工作人员不得到会场找人、汇报工作或传送文件资料。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始举行时,由主持人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请假情况向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出口头报告;会议结束时报告会议期间请假、缺席情况;会议全程请假的情况编入常委会会议纪要。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中需要听取和审议的工作报告、议案、重大事项,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在会前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或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九条 建议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题,“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要书面准备好工作报告等会议材料,并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法律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跟踪督办,“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或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随时向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反馈本人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的情况,每届届满时对组成人员任期内的表现作出鉴定,作为考核本人的参考。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