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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坪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3/08/27   来源:人大办   点击次数: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为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通知“一府两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成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主任会议举行时,主任会议成员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问题。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举行常委会会议的时间,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讨论审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报告、议案、决定、决议和审议意见草案,确定列席常委会会议人员的范围;

2、在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听取“一府两院”关于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专题汇报;

3、讨论提出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要点、会议内容安排、工作总结和重要的专题报告草稿;

4、安排部署联系代表活动和委员、代表的调查、视察等活动;

5、检查常委会会议各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

6、拟定县人代会召开的时间、议程草案以及有关建议事项,审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决议草案;

7、决定质询案的处理方式;

8、在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根据司法机关的提请,审查准许司法机关对县人大代表的刑事拘留、拘捕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并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确认;

9、检查代表议案、建议、意见和批评以及代表来信来访的办理情况,研究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重要来信来访的处理,决定交有关方面处理;

10、在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紧急的问题,并报下次常委会会议备案或确认;

11、讨论决定向上级人大常委会的请示报告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事项;

12、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授权、交办的有关事项;

13、讨论决定机关自身建设工作的重大事宜,研究检查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第八条 主任会议议程由常委会主任确定,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以主任会议纪要形式发送有关方面,由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