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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口联系部门及单位制度

发布日期:2013/12/25   来源:   点击次数:0

(2007年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修订

2013年12月24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修订)

为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加强县人大各工作委员会与县级部门单位的工作联系,达到渠道顺畅、沟通及时、配合默契,促进工作的目的,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制订本制度。

一、对口联系的部门及单位

人大办公室:联系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联系县委组织部、统战部、编制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与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和县法院、检察院有关人事、代表工作及人事任免方面的联系。

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县委政法委、纪委、总工会,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察局、民政局。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联系县委农工部、工商联,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经济贸易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审计局、统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交通运输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经济合作局、扶贫办、供销联社、安监局、盐务局、佛保局、龙林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气象局、电力局、农行、信用联社、邮储银行、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管理段、运管所、汉运司、烟草专卖局、邮政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石油公司。

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联系县委宣传部、机关工委、党校、党研室、档案局、妇联、团委、科协,县教育体育局、文化广电局、文物旅游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电网络公司。

二、对口联系的内容和形式

对口联系主要围绕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生活中涉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群众关注的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进行。主要形式是:

1、对口双方组织召开重要会议、举行重大活动,可根据情况应邀对方参加。

2、所对口联系的单位应相互抄送文件、报告、总结、简报等材料,增进信息交流,便于了解工作情况。

3、县人大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视察、工作评议、调查研究等,有关部门要大力配合支持,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4、“一府两院”在出台有关政策、制订工作计划、开展专项活动时,要主动征求县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或共同研究论证。对县人大各工作机构及常委会交办的事项,提出的监督意见,及时进行办理落实,并在时限内按要求进行反馈和答复;县人大有关方面应负责督办检查。

5、县人大各工作委员会与对口单位可采取召开联席会、座谈会等形式,互通工作情况,征求建议意见,研讨有关工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沟通。

三、对口联系的组织领导

该制度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对口联系单位若需调整,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本会各工作机构根据县人大年度工作要点和各阶段工作安排,制订年度对口联系工作计划,确定联系内容和活动方式。对口的机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主动,紧密配合,搞好联系。通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相互间的联系,有利于人大了解、支持和促进县级各部门单位的工作,更好地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行使职权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