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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发布日期:2014/09/16   来源:   点击次数:0

(2014年5月29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题询问是询问的一种形式,是人大常委会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就某一方面的工作集中开展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举行,询问人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对象是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回答询问的人是询问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事项,一般是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范围内,关心关注或需进一步深入了解的问题;也可是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范围外,事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全县重大决策的执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出,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专题询问的实施方案,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审定后送被询问机关或部门。

专题询问实施方案应包括专题询问的目的、询问人建议名单、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建议询问的问题等内容。

第六条 专题询问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需变更时,需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被询问机关或部门应当于专题询问实施的5日前,将专题工作报告及拟参加专题询问的人员名单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专题询问实施的3日前,将相关资料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专题询问采取现场面对面“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人提出问题应紧扣议题,突出重点,言简意赅,不讲套话。回答询问的人回答问题应全面详实,避免答非所问、照本宣科。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其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

回答询问的人当场不能直接答复时,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在专题询问结束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九条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被询问机关或部门应当按时、如实提供。被询问机关或部门未能提供询问人当场所需相关资料的,应当在专题询问结束七个工作日内提供。询问的问题、要求提供的资料,如涉及国家重要秘密的,回答询问的人不便回答或不便提供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条 回答询问的人对询问问题回答不认真,解释不清楚的,县人大常委会可委托主任会议决定另选时间由被询问机关或部门再作回答或启动质询等监督手段。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适时组织对专题询问的重要事项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及答复情况,可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