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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坪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民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草案)

发布日期:2016/01/07   来源:   点击次数:0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为了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公民更多的了解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情况和全县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佛坪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户籍不在本行政区域内但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或居住满一年以上,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根据本办法可以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二、县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安排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邀请公民旁听,有条件的可以每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均安排公民旁听。审议事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一般应当安排公民旁听。

三、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议题内容,邀请利益相关的公民旁听,注意吸收大中专院校学生和新社会阶层群体旁听。每次会议安排旁听公民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

四、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20日前,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公民旁听常委会议的有关事宜。

五、公民旁听县人大常委会议,可以由公民申请,也可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议题需要,委托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按一定名额推荐,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确定。

六、县人大常委会办理公民旁听会议的相关事宜。

公民个人申请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若户籍不在本行政区域内但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公民,还应该提供暂住证明,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0日前,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旁听申请。委托推荐的单位和组织,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5日前,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交旁听公民名单。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旁听公民名单确定后,并于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旁听公民。

七、公民旁听县人大常委会议,一般旁听全体会议,也可以旁听有关分组会议,会议内容涉及保密的除外。旁听公民在常委会会议上不参与审议,不发表意见。

八、公民旁听会议应遵守以下事项:

1.衣着整洁,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2.关闭通讯工具,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禁止吸烟,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有妨碍会议的行为。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旁听席整洁。

九、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旁听公民,经办公室主任同意,会议工作人员可以劝其离开现场或取消其旁听会议的资格。

十、旁听公民对会议审议的议题、人大常委会工作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可以通过发放书面意见建议表或者组织旁听公民座谈收集。对旁听公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可汇总整理后送常委会领导和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处理并答复旁听公民。

十一、公民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等一切费用自理。

十二、县人大常委会设立公民旁听席,旁听的公民应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通知准时参会,领取旁听证和会议材料,凭证进入会场,并在旁听席就坐。旁听结束后,应当将需要上交的会议材料交还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十三、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十四、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