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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坪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报告办法

发布日期:2016/01/07   来源:   点击次数:0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选举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履职报告的对象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县法院副院长,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二条  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县法院副院长,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至少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一次履职情况。

第三条  履职报告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履职报告人的确定及时间安排,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报告前2个月通知报告人本人及其所在机关或部门。

第五条  履职报告工作,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报告人起草履职报告;

(二)县人大常委会调研报告人履职情况;

(三)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履职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四)报告人进行整改。

第六条  履职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五)履职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第七条  履职报告应采取自述的方式报告自己年度内履行职责的情况。

(一)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本人起草履职报告;

(二)客观评价自己,既报告成绩,又报告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改进措施;

(三)在本机关、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第八条  履职报告必须经有关领导审核后,才能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副县长的履职报告由县长审核,县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的履职报告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县法院副院长的履职报告由院长审核,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履职报告由检察长审核。

第九条  履职报告应在报告前20天送县人大常委会,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履职报告分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工作机构。

第十条  履职报告前,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组成人员和代表,到报告人所在机关或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进行视察、调研,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评议中,需报告人回答有关问题或询问的,报告人应到场认真回答。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分组评议。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二)坚持客观公正,既肯定成绩,又指出不足,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

(三)突出重点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  履职报告评议时,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部分负责人、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列席。

列席人员可以发表评议意见。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用表决器表决方式对履职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测评结果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赞成票达到常委会组成人员80%以上(含80%)的为满意,60%以上不到80%的为基本满意,达不到60%的为不满意。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履职报告人应在2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下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进行评议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将依法对履职报告人进行质询直至罢免。


第十五条  履职报告后形成的评议意见,连同测评结果一并报县委,作为干部调整使用的重要依据。同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反馈履职报告人。

第十六条  履职报告人在收到评议意见的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履职报告人的整改工作实施跟踪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