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1/07 来源: 点击次数:0
袁家庄街道办事处人大工作委员会
工 作 规 则
(2015年12月17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袁家庄街道办事处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办事处人大工作委员会是我县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
第二条 办事处人大工作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办事处人大工作委员会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实施。
(三)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预算的执行;
(四)监督县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派出机构的工作;联系本行政区域选举产生的县人大代表及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组织代表小组活动,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组织县人大代表对上述国家机关在本辖区内的派出机构进行工作评议;
(五)督促办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属于本行政区域国家机关派出机构管辖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办事处人大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县人大常委会按照《佛坪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决定任免。
第五条 办事处人大工作委员会按照其职权,每季度至少组织本行政区域选举产生的县人大代表开展一次活动,并负责代表在活动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办事处人大工作委员会每年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制定年度人大代表活动安排意见,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办事处人大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小组活动,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大代表、同级党委领导参加。
第六条 办事处人大工作委员会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本《工作规则》的规定,制定街道办事处人大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不断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第七条 本《工作规则》从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八条 本工作规则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