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4/08 来源: 点击次数:0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陕西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和《汉中市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局长;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八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九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宣誓人诵读誓词后报告本人姓名。
第十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人应当着正装,配发制式服装的宣誓人应当着制式服装。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办法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