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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县代表资格审查工作的现状与对策

发布日期:2014/08/13   来源:人大办   点击次数:0

一、代表资格审查工作的现状

1、县镇人大代表审查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3人。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3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委员2人。

2、代表资格审查工作情况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条、地方组织法第51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是换届时集中审查。我县在2011年底人大换届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新当选的125名县级人大代表进行了资格审查,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报告,由常委会确认其代表资格有效并对外公告。二是届内对补选代表资格的审查。2012年至今,我们先后对6名缺额的县级人大代表进行了补选,按照各选区上报的选举结果,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分别都向各次县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报告,确认其代表资格有效后并对外进行了公告。三是届期内对2名终止代表资格的人员进行了审查,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常委会表决确认后,对外进行公告。四是对1名辞去县人大代表职务的人员,初审后提交常委会表决通过。五是各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本级新当选的人大代表也采取了集中审查和届中补选代表、代表资格审查,审查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由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公告。

二、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1、工作范围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法律规定,代表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代表候选人名额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参加选举投票的人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当选代表是否具有选民资格,是否获得法定当选票数,选举的程序是否符合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等。为此,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不负责暂停代表执行职务、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职务的罢免、接受代表辞职的审查工作报告。

2、法律没有赋予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必要的监管代表职权。根据《选举法》有关规定,只有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才有权利对代表说“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只对选举工作进行形式审查,缺乏常态监管职权。

三、建议与对策

通过调研,我们建议应当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为专门机构,并赋予其对代表资格的全面监督管理职权。同时,将违反代表法定义务的情形纳入停止、终止代表资格的法定条件。

四、关于其它几项工作调研后的建议

1、认真汲取湖南衡阳代表选举事件中教训,进一步完善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考察机制和代表资格审查机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要确保这一制度长期贯彻执行,那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衡阳破坏选举案”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挑战,是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挑战。为此,在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过程当中,一是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机构应会同党委组织部门做好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考察等环节的工作,掌握好第一手资料,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汇报、审定,严把代表候选人提名“关口”;二是建议上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选举单位的选举结果报告进行严格审查,审查过程中,有必要时还可以征求下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防止当选代表“带病上岗”。

2、进一步规范补选代表应当坚持的原则和程序。

代表出缺有以下几种情况:代表辞职被接受的;代表被罢免的;代表死亡的;调离本行政区的;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代表被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丧失中国国籍。前两种情况需专门通过终止其代表资格的决定或决议,第三种情况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后四种情况其代表资格相应或自行终止。代表出缺的补选,原则上应当是缺什么补什么,并且在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代表资格终止,应该由原选区或选举单位报告人大常委会终止其代表资格的原因,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几种情况进行审查。如果是代表辞职、代表资格即将罢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报告给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决议,并对外公告。除此以外,代表出缺几种情况,由人大常委会做出公告即可。


3、在实践中如何把握代表辞职和罢免的界限,如何认定代表资格终止的时间,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许可与暂停代表执行职务、代表资格终止是什么关系。

代表辞职是代表在其任期内主动请求终止自己代表职务的行为。接受辞职的原因也很多,包括违法违纪、工作变动、健康原因。在类型上又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

罢免代表是原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监督代表的最重要、最严厉的一种形式,但在何种情况下罢免代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罢免代表包括代表有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违反纪律和道德的行为和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的问题,还有代表未能履行代表职责失去了选民和选举单位的信任,都可以罢免。但是直接选举的代表要罢免其代表资格,做起来很难。代表辞职是代表本人自愿,罢免代表资格则是强制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把握,建议从法律层面上进行规范。

关于如何认定代表资格终止的时间问题,应该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出缺的几种情况确定。代表辞职和代表罢免的由人大常委会和选区选民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终止其代表资格。代表死亡的以死亡之日起终止其代表资格。代表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以上级机关调令时间为准终止其代表资格。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人大代表大会闭会的次日起终止其代表资格。代表被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之日起终止其代表资格。代表丧失中国国籍从有关机关和组织认定之日起终止其代表资格。

司法机关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要求对人大代表采取执行逮捕、刑事审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报告,由人大有关工作机构初审,再通知该人大代表提交辩护意见及相关材料,审查后提出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交由人代会主席团会议或常委会决定,许可后,方可限制。暂停代表执行职务有两种:一是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是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这两种情形之一在代表任期内消失的,恢复其代表执行职务。这与代表资格终止没有关系。

4、代表资格变动后,由所在选区或选举单位给同级人大或上一级人大报告,要建立提前报告或及时报告制度。同时,应加强与同级的组织、纪检、司法机关的联系沟通,做好补选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考察、确定工作,确保当选代表政治素质高、业务工作精、群众口碑好,能胜任代表职务。

5.代表资格审查工作,涉及多部法律法规,我们在调研当中,发现有关问题已经涉及到法律法规层面上的空白,请市人大综合全市有关代表资格审查工作方面的情况后,提出修改意见,完善工作措施,确保代表资格审查工作依法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