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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10/31   来源:   点击次数:0

佛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办法

(2022年10月30日佛坪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民生实事项目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镇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和初定、审议和票决、监督和测评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以下简称代表票决制)是指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事业需求,在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同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项目,交由政府组织实施,并全程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纳入代表票决制的民生实事项目,主要是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一般应为当年可实施完成的项目,个别需要跨年度分步实施的项目,应明确年度阶段性目标。

第四条  开展代表票决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依法办事、坚持实事求是。 

第二章  项目征集和初定

第五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征集由县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征集工作一般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3个月前启动,公开征集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县人大常委会和镇人大主席团要组织人大代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积极提出项目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反馈。

第七条  县镇人民政府将征集到的项目与人大代表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初选,按照20%-30%的差额比例形成候选项目建议方案,于每年12月中旬提交县人大常委会、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作为交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票决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审议和票决

第八条  候选项目由县镇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县镇人民政府应就候选项目的确定过程和每一个候选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完成时限、相关要求、责任单位等),在全体会议或主席团会议上作说明,并书面印发与会代表。大会应安排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一并审议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第九条  民生实事项目经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无记名投票方式票决确定。票决办法经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条  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县镇人民政府应保障资金投入,落选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自动纳入当年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建议。

第十一条  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由县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项目监督和测评

第十二条  县镇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后30日以内,根据票决结果进行项目任务分解,明确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形成民生实事项目建设计划书,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镇人大主席团,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镇人大主席团应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计划,综合运用集中视察、专题调研、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预决算审查监督等形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采取专题询问、组织代表约见政府部门负责人、质询等方式强化监督。

第十五条  民生实事项目如因政策变化等不可抗拒因素,需暂缓、终止或者调整的,县镇人民政府应及时通过议案的形式提交县人大常委会、镇人大主席团审议决定,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十六条  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上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同时书面印发全体与会代表。

第十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代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民生实事项目办理结果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八条  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格次。满意率在80%以上(含80%)的为满意,60%(含60%)到80%的为基本满意,60%以下为不满意。测评结果由大会主席团向全体代表报告,同时报同级党委。

第十九条  测评格次为不满意的,县镇人民政府应重新办理,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后3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镇人大主席团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县镇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办理,并由有关部门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袁家庄街道办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提出、实施和监督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