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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发布日期:2013/08/27   来源:人大办   点击次数:0

2003318日佛坪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429日佛坪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为了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熟悉、运用法律,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忠实履行职责,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以下人员,应进行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局长;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二条 下列人员可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在换届时已通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上述人员,届内进行平调的;已通过全国司法考试的县法院、县检察院拟任职人员;组织下派的挂职干部。

第三条 考试内容主要为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公务员法、选举法、代表法及与所任职务相关的专业性法律、法规。

第四条 考试采取笔试的办法,限时为90分钟。

第五条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60分以上为及格。考试成绩及格者,方可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任命。无故不参加考试者,常委会不予任命。因故缺考及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常委会不予任命。

第六条 提请任命的机关将拟任职人员名单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将考试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应试者本人及所在单位,做好考试前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法律知识考试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法律知识考试主考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担任,监考由县人大机关工作人员担任。

第九条 法律知识考试试题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拟定或从国家有关机构题库随机调取。考试成绩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核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提请任命机关及应试者本人。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