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代表工作
佛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工作报告决议表决办法

发布日期:2013/08/27   来源:人大办   点击次数:0

为了使人大代表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客观公正地评价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上所作工作报告的决议,均采用人大代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条 各项工作报告决议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通过。

第三条 如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决议未获大会通过,经大会主席团决定,由县人大常委会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进行报告,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如“一府两院”某项工作报告决议未获大会通过,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县人大常委会在两个月后召开的常委会议上,再次听取该项工作报告,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如某项报告经两次表决仍未获通过,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即应自动辞去职务。

第四条 本办法自县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