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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代会闭会期间联系县人大代表和代表小组活动办法

发布日期:2013/08/27   来源:人大办   点击次数: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为了经常保持同人民代表的联系,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发挥代表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着便于组织、方便活动、有利于生产和工作的原则,以镇组建县人大代表活动小组,县直可单独设立一个代表活动小组,组长由县人大常委会确定。县直机关下选的代表编入所参选镇代表小组。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小组活动,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半年至少集中活动一次,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分散活动,以召开代表座谈会和走访为主,由各代表小组组长视其工作需要自定。

各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每个代表都要积极参加,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者,必须向代表小组请假。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内容:

1、学习、宣传宪法、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

2、传达、学习、宣传和贯彻全国人大和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会议精神;

3、采取走访选民、召开选民座谈会等方式,了解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4、组织代表进行小范围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列席镇人代会,了解地方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形势及问题,协助当地政府推行工作;

5、组织代表向选民汇报工作,开展向选民述职活动,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小组活动的询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6、交流总结代表开展工作的经验和体会,研究解决代表活动存在的问题和实际困难,使代表达到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四条 代表职责

1、带头学习和遵守宪法、法律,在实际工作中以自己的模范行为维护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

2、积极宣传、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有关实施办法,支持政府搞好工作;

3、认真传达、贯彻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4、与原选举单位或选区的选民保持密切联系,主动汇报依法履职情况,接受监督,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反映;

5、积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小组以及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活动;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平等待人,努力为人民服务,勇于同危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7、保守国家机密。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1、不定期的向县人大代表、代表小组发送有关学习材料和资料;

2、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工委、办公室负责同志,每年应按时参加县人大代表小组集中活动;

3、走访或召集代表座谈,听取、征询代表意见;

4、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分片负责、落实联系代表工作责任;

5、组织县人大代表参加视察或委托对某些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6、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需要,确定代表、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列席常委会会议;

7、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召开镇人大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及经验。

第六条 联系代表活动中,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督办工作办法》办理。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法制人事代表工委是联系代表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县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工作的具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