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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坪县干部作风违规问题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1/06   来源:   点击次数:0

     第一条 为扎实开展“效能提升年”活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干部作风教育整顿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驻佛及双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干部作风建设中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第一类问题

     1、上班迟到、早退;开会迟到、早退或在会场打瞌睡、交头接耳、电话响铃、接打电话等扰乱会场秩序的; 

     2、未按规定摆放桌牌,窗口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未按规定佩戴胸牌的;

     3、干部去向公示牌未及时更新或实际去向与公示去向不符的;

     4、机关环境卫生脏乱差的;

     5、其他违反干部作风整顿相关要求的行为。

   (二)第二类问题

    1、无故旷工、值班期间擅自脱岗或上班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

    2、工作期间在办公电脑上购物、看影视、玩游戏以及与工作无关的聊天的;

    3、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会以及随意安排他人代会的;

    4、其他违反纪律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第三类问题

    1、上班期间利用办公设施从事炒股、网上经营等营利性活动的;

    2、政令不通、阳奉阴违、消极对抗等“中梗阻”现象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3、吃拿卡要、变相收费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和企业利益的;

    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相互掣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5、工作日午间非公务接待饮酒、值班期间饮酒以及着制式服装到公共场合饮酒的;

    6、工作期间从事打牌、玩扑克以及其他休闲娱乐活动的;

    7、参与赌博的;

    8、对县委县政府部署的下乡驻村入户工作安排不及时以及派出工作人员违反相关工作纪律的;

    9、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利益,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0、其他违反党政纪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类所列行为之一的:

   (一)第一次发现,将存在问题书面通报给该单位主要领导,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当事人批评教育,由当事人向县委干部作风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检讨,并在所在镇、部门(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检讨;

   (二)第一次被处理后3个月内,该镇、部门(单位)再次发现第三条第(一)类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所在科室(站所)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发当事人当月工作津贴,由县纪委对单位分管领导实施警示训诫谈话;

   (三)同一名工作人员,连续3个月内被2次发现有第三条第(一)类所列行为之一的,立即由其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待岗学习1个月,扣发当事人年终一次性奖金;当事人、所在科室(站所)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年终考核不得评优。

(四)半年内,同一个镇、部门(单位)连续3次被发现有第三条第(一)类所列行为之一的,扣发该镇、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年终一次性奖金,同时对单位主要领导实施必要的组织处理措施。

    第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类所列行为之一的,第一次发现,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二次发现,属同一工作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予以处理;第二次发现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类所列行为之一的,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予以处理。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三)类所列行为之一的,未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第一次发现立即由其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待岗学习3个月,对所在科室(站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所在科室(站所)负责人及分管领导1个月工作津贴;第二次发现,由其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待岗学习6个月,扣发当事人、所在科室(站所)负责人、分管领导6个月工作津贴以及主要领导年终一次性奖金,当事人、所在科室(站所)负责人、分管领导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并对单位主要领导实施必要的组织处理措施。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参照本办法第四条,从第 (二)款开始对应加重一个档次处理:

    1、被市县领导和市委督查组检查发现批评通报的;

    2、被群众投诉举报、网络媒体曝光,一经查实的;

    3、接受检查中弄虚作假、态度蛮横、消极对抗的。

     第八条 当事人待岗学习期间由所在单位考勤考核,待岗结束后,由本人向县委作风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书面申请,附所在单位对当事人的工作情况证明,经县委干部作风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方可回原岗位工作。如果不合格,延长其待岗学习时间1至3个月。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敷衍的,一经查实,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予以处理。

     第九条 对违规问题处理中扣发的工作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由所在单位统一扣除,交县委干部作风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缴县财政。

     第十条 一年内同一单位发生3人以上待岗学习的,责令主管领导引咎辞职。凡有待岗培训人员的单位,当年对该单位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对应被追究责任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必要时赋予县委干部作风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督导检查小组现场处理权限,现场处理决定一经做出,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督导检查小组应于做出处理决定的次日内向县委干部作风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备案。

     第十二条 经县委干部作风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的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决定,各镇、各部门(单位)必须执行。县委干部作风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督导检查小组要定期检查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未落实处理决定的,一经查实,扣发单位主要领导年终一次性奖金,由县纪委对其实施警示训诫谈话或实施必要的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佛坪县委干部作风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