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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坪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08/05/01   来源:人大办   点击次数:0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使各项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按照十七大报告“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要求,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和修订了常委会工作规则、制度,并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共同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一日

 

目      

 

一、综合类

1、佛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

    2、佛坪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3、中共佛坪县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

  4、佛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5、佛坪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6、佛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的制度

7、佛坪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

8、佛坪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与县政府部门、双管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对口联系制度 

9、佛坪县人大常委会督办工作办法 

10、佛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改进会风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若干规定

11佛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工作报告决议表决办法

二、财经类

12、佛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办法

13、佛坪县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办法

三、法制、人事、代表类

14、佛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5、佛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一府两院”提请任命的干部实行任前公示的试行办法

16、佛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17佛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陪审员试行办法

18、佛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保障和规范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决定

19、佛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代会闭会期间联系县人大代表和代表小组活动办法

20、佛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的暂行办法(65

21、佛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办理的规定

22佛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县、乡镇人大代表述职评议试行办法

(一) 

佛坪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

20071225日佛坪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切实加强县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促进四个文明建设,推进民主政治进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增强党的观念,自觉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大政治原则,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县人大常委会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县委保持高度一致,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认真履行职责。要及时将县委的决策和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机关和人民的意志,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全面落实。要坚持向县委请示报告制度,重大问题主动向县委汇报,对涉及面广的工作,要取得县委同意后再进行。

二、切实加强思想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水平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自觉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从事人大工作的光荣感、使命感和责任感。要认真学习掌握人大工作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和现代科学知识,研究和把握人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熟悉议事规则和程序,自觉做到视察、调查先学法,讨论问题不离法,作出决议依据法,不断提高法律水平和工作水平。

三、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抓住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调研。凡是列入常委会会议的重要议题,常委会必须认真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确保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和通过的决议、决定有广泛的民意基础,符合县情实际,并且切实可行。

要健全联系代表和选民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两次到所在选区走访选民,收集当地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要完善乡镇人大主席和县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努力创造条件,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便利。要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切实关心、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密切同上级人大的联系,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推进县、乡两级人大工作平衡发展。

四、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廉洁自律,奉公守法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坚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己,廉洁奉公。

五、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工作规范化

人大常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集体行使职权。凡是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必须在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正确的决议或决定。对集体的决定,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并在实际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要建立健全各项会议制度、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使各项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

六、切实加强机关建设,努力提高为“三会”服务的质量

要强化整体意识,服从统一领导,不得各行其是,各自为政。常委会各领导之间、各工作机构之间,都要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常委会办公室要发挥好综合协调职能,努力提高为人代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及机关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各工作机构应积极主动、优质高效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全体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要继续开展文明机关、卫生机关、平安机关创建活动,提高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水平。要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不断改善工作条件。要加强机关干部职工的学习,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和水平。要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大胆探索人大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努力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佛坪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71225日佛坪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宪守法,自觉接受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熟悉开展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不断提高法律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首先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会议期间因特殊情况需中断参加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每半年公布一次。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中无故缺席会议两次以上的,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出公开检查。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程序性的规定。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阅读相关材料,围绕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必须参加对议案、决议、决定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并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同原选区选民和县人大代表的联系,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常委会反映。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不准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凡属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共佛坪县人大常委会党组

议事规则

200711  日第一次党组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在县人大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条例》的精神,制订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中共佛坪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县人大党组)系中共佛坪县委的派出机构,对县委负责,在县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党组会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议大事原则,凡有关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问题都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原则,即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党组的原则。必要时可进行表决;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组作出决定或形成决议后,党组成员要根据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并向党组书记报告贯彻落实的情况。

第三条 党组会议由全体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

第四条 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列会方可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于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第五条 县人大党组会议议事范围:

1、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及上级党委指示、决定的贯彻落实。

2、提出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由主任会议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3、提出召开县人代会有关问题的意见,报县委同意后,再由主任会议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4、讨论“一府两院”提请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由主任会议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5、讨论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机构设置及干部的考核、奖惩、调配;讨论县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有关规章制度的制订及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听取机关党支部的工作汇报,讨论机关党支部思想、组织、制度建设。

6、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县人大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召开会议时,应指定专人作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 本规则经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后施行。

 

佛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3318日佛坪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71225日佛坪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议事活动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加强和规范常委会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县人大代表的监督。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审议议案、决定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对“一府两院”工作和执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系集体领导体制,通过决议、决定,人事任免,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者,必须事先向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至少每两月举行一次,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安排,由主任会议拟定,并充分吸纳县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席会议精神,提交常委会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会议议程有临时变更,由主任会议提出,由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开会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议程及审议的工作报告、通知等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临时召集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根据会议议题,邀请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县长、副县长和有关的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者,征得同意后,可委托副职列席;

(二)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的领导人员;

(三)县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小组召集人或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四)县政协主席、副主席;

(五)在本县的省、市人大代表;

(六)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条 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及提议案机关应当为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重大事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为会议的召开做好准备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印发会议纪要。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议案,应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重点放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及全县人民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上。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常委会工作部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期间的县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需提出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应在会议举行20日前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工作部门代表常委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作说明。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并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待条件成熟后,再由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十七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建议,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并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

主任会议可以接受常委会委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各工作部门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视察报告或者调查研究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条 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应当将视察,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并在其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受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县法院、县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院长、副检察长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的处理,按《佛坪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建议,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调整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提出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具体组织实施。

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县人大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集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并熟悉掌握执法检查的程序安排、工作重点和要求。执法检查组应当收集有关材料,并听取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

执法检查组可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查阅有关材料、对重点问题专题调查研究等方式,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执法问题,发现重大执法问题,应当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执法检查组开展工作,如实报告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并按照执法检查组的要求安排实地考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回答询问,不得隐匿实情。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由执法检查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客观评价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提出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法律、法规需要修改完善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建议。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相关机构汇总整理,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署后,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交由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整改。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收到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整改情况报告,经征求有关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提交常委会。

整改情况报告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并送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跟踪检查报告以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整改情况报告和决议执行情况报告,由常委会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人事任免

第三十条 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第三十二条 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正职的任免。

第三十三条 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十四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决定撤销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三十五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第三十六条 任免上述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以《佛坪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为准。

第七章 质询与询问

第三十七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一事一案。

第三十九条 质询的内容应当是涉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宪违法的问题,工作中发生的重大失误和失职、渎职问题。

第四十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口头答复。

质询案的书面答复,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答复,并印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到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

第四十一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省、市、县人大代表可以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和工作报告提出询问,被询问的部门应认真予以答复。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坚持“权在集体”的议事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畅所欲言,各抒已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但应遵守有关规则。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在会议上也可以围绕会议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发言应简明扼要。

第四十三条 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四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表决修正案。常委会原则通过的议案,可以授权主任会议作文字修改后公布。

第四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任职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免职案和其它议案,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或其它方式。

第九章 会议决议、决定的公布和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可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布。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对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应认真组织实施,并根据常委会会议的要求,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常委会。

第四十八条 常委会对其会议的决议、决定,应率先执行并认真进行督查。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修订之日起执行。

佛坪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为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通知“一府两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成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主任会议举行时,主任会议成员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问题。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举行常委会会议的时间,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讨论审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报告、议案、决定、决议和审议意见草案,确定列席常委会会议人员的范围;

2、在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听取“一府两院”关于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专题汇报;

3、讨论提出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要点、会议内容安排、工作总结和重要的专题报告草稿;

4、安排部署联系代表活动和委员、代表的调查、视察等活动;

5、检查常委会会议各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

6、拟定县人代会召开的时间、议程草案以及有关建议事项,审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决议草案;

7、决定质询案的处理方式;

8、在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根据司法机关的提请,审查准许司法机关对县人大代表的刑事扣留、逮捕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并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确认;

9、检查代表议案、建议、意见和批评以及代表来信来访的办理情况,研究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重要来信来访的处理,决定交有关方面处理;

10、在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紧急的问题,并报下次常委会会议备案或确认;

11、讨论决定向上级人大常委会的请示报告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事项;

12、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授权、交办的有关事项;

13、讨论决定机关自身建设工作的重大事宜,研究检查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第八条 主任会议议程由常委会主任确定,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以主任会议纪要形式发送有关方面,由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和落实。

佛坪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的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根据宪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重大案件报告的内容

(一)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1、依法制定的行政规章、重要规定、决定、命令及经济建设和社会重大改革措施;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财政预算年度计划的制订和调整;

3、本县内行政区划的调整及变更;

4、重大恶性事故,群体性事件和重大灾情、疫情;

5、重大行政案件的处罚或复议情况;

6、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情况;

7、全县性集资、捐集项目;

8、公安重大刑事案件;

9、县人大代表涉嫌违法查处中需限制人身自由案件;

10、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它重大问题。

(二)县人民法院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1、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重要规定、行政决定;

2、涉及面广、群众关注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和执行情况;重大的强制执行案件;

3、刑事案件中判处管制、拘役、宣告无罪、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案件;

4、干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

5、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审理结果;

6、造成错案被依法进行追究的案件处理情况;

7、在刑事案件中,对人民代表违法犯罪需采取强制措施的;

8、其它依法应当报告的重要问题。

(三)县人民检察院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1、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出的重要规定、决定和发布的通告;

2、县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做出的不予起诉、不决定逮捕的决定;

3、按照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4、县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群众关注的案件查结情况;

5、造成错案被依法进行追究的案件处理情况;

6、干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

7、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违法案件立案查处情况;

8、在刑事案件中,对人民代表违法犯罪需采取强制措施的;

9、其它依法应当报告的重要问题。

(四)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申诉案件。

二、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有关规定、决定、命令、布告和重大工作应提前报告;部分需经县人大常委会同意或作出决定的事项,须经人大常委会决定后方可施行;重大事件和事故应在发生后立即报告;重大案件应在作出立案、处理决定后及时报告;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申诉案件应在规定期限内报告。

三、报告的形式和要求

报告应按报送公文规定采取书面形式报告;对紧急、突发性重大事件和案件可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佛坪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

2008220日佛坪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组织法》《监督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议意见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财政决算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所提出的意见。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按照合法、准确、具体、可行的原则,围绕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就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审议意见。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工作视察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情况,起草审议意见初稿,送县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审定,形成审议意见送审稿,再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后,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签发。

审议意见一般于会后十天内,以县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专项工作报告、财政决算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上提出的急需办理的意见和建议时,到会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场作出表态。

第六条 审议意见交办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在征求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的基础上,于两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必要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另有特定期限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期限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七条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过程中,主任会议可以直接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关于研究处理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意见。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报县人大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及主任会议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责成处理机关重新研究处理。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专题视察、调查等提出的意见,以及主任会议讨论有关重要事项提出的意见,需交由有关机关办理的,可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佛坪县人大常委会

各工作机构与县政府部门、双管单位、县法院

县检察院对口联系制度

1998年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制订

2003年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071225日佛坪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一次会议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与“一府两院”对口部门的工作联系,达到渠道顺畅、信息及时、配合默契,促进工作的目的,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制订了县人大常委会各各工作部门与县政府部门、双管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对口联系制度。

一、对口联系的部门及单位

县人大办公室联系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信访局;

县人大法制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联系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县司法局、监察局、县民政局、养老经办中心。

县人大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联系发展计划局、经济贸易局(招商局、乡企局)、科技和农业局(中药办)、县财政局、林业局、水利局、审计局、统计局、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交通局、粮食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旅游局、扶贫办、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县电力局、县农行、县信用联社、县供销联社。

县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联系文教体育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局。

二、对口联系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对口联系主要围绕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生活中涉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群众关注的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进行。主要形式是:

1、交流信息。对口双方就以上重大问题所发有关文件、简报、资料,及时抄送和交换,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2、通报情况。对口双方定期不定期通报重大工作情况,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3、列席会议。对口双方召开的重要会议,可根据情况,邀请对方参加。

4、检查、调查、研究论证。受主任会议或常委会的委托,县人大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调查等活动,“一府两院”的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予以支持配合。“一府两院”在出台有关政策、制订工作计划、开展专项活动时,应主动征求县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或共同研究论证。

5、答复和反馈。县政府有关部门,双管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对县人大各工作部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转批群众的来信来访,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给予答复和反馈。

三、对口联系的组织领导

县人大常委会同“一府两院”建立部门对口联系制度由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并组织实施。本会各工作部门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各阶段的工作安排,制订年度对口联系工作计划,确定联系内容和活动方式。对口的机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主动,紧密配合,搞好联系。年终对联系的情况进行总结通报,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由县人大办公室负责。

佛坪县人大常委会督办工作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县人大常委会的督办工作,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督办工作是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重要措施,是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监督权的深化和延续。加强督办工作对于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二条 督办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讲时限、讲质量、讲效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第三条 督办工作由常委会分管领导负责,由办公室主管并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日常督办工作。主任会议在必要时听取一些重大督办事项的专题汇报。

第四条 督办工作范围: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省、市、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反馈意见的办理情况;

(二)上级机关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县人大领导批示的要结果的事项;

(五)领导批示的群众来信来访案件;

(六)代表议案、意见、建议、批评办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五条 督办工作的职责:

(一)负责督办事项的登记编号,提出督办事项,拟办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转有关单位办理;

(二)负责督办事项的检查督办,参与重要督办事项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向上级机关和批示领导报告办理结果;

(四)负责答复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情况;

(五)负责审核承办单位报来的督办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六)草拟“办结报告”和“督办情况汇报”;

(七)负责督办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和保密工作;

(八)负责加强同县直机关及市人大、乡镇人大的督办工作联系;

(九)汇编督办工作情况通报。

第六条 督办工作的程序:

(一)批办。对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督办范围,由办公室将领导批示及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填写督办通知,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二)承办。对督办事项要明确承办单位或部门。凡需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事项,要指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办结报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搞好县政府序列的督办和综合协调工作。对不宜转交的事项,要直接办理,或同有关单位协商办理。

(三)催办。督办通知发出后,办公室要及时询问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承办单位要主动提供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督办案件。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办结的事项,要及时向有关领导说明原因,写出进展情况报告。

(四)反馈。督办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或办公室报告办理结果,书面报告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一事一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全国、省、市、县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反馈意见应在一个月内向提出反馈意见的机关报告整改工作情况,并抄送县人大办公室。常委会议、主任会议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贯彻落实情况,应在两个月内报告县人大办公室。上级机关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及县人大领导批办的要结果的事项,要在两个月内办理完毕报县人大办公室。特急案件应在收到交办通知起7日内办理完毕并报县人大办公室。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办结的事项,承办单位应书面报告交办机关,征得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五)核查。对承办单位报来的“办结报告”要从内容、格式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报领导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七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在接到交办通知起3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将督办事项退回交办机关。

第八条 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按时限按要求报告办理结果,对推诿不办、逾期末办或不认真办理的承办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 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每年年终要将县人大交办事项的办理工作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佛坪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进一步改进会风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

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改进会风,提高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根据《佛坪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法定职权的主要形式。无论全体会议还是分组会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必须按时参加,这既是权力,也是职责。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必须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按照“三个代表”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当好人民群众的忠实代言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实行签到考核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必须按时到会,自觉维护会议的严肃性和决议的权威性。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如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而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在会前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并经许可;但届内请假一般不超过5次(因病和长期外出学习除外);不经请假或请假未经许可而缺席会议的,第一次通报,第二次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按会议通知要求列席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如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须在会前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并经许可;不经请假或请假未经许可而缺席会议的,第一次通报,第二次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上述列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经许可后委托一名副职代替。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入议程的议题,报告人没有到会的,该议题不审议,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会议审议时,议题涉及部门应指派负责人到分组会议听取意见、建议。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时,与会人员要集中精力认真听取会议报告,阅读会议文件,积极参与审议和讨论;与会人员应关闭手机铃声,不准在会场打手机,不准抽烟,不得会客;非会议工作人员不得到会场找人、汇报工作或传送文件资料。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始举行时,由主持人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请假情况向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出口头报告;会议结束时报告会议期间请假、缺度情况;会议全程请假的情况编入常委会会议纪要。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中需要听取和审议的工作报告、议案、重大事项,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在会前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或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九条 建议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题,“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要书面准备好工作报告等会议材料,并于会议召开10前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法律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跟踪督办,“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或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随时向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反馈本人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的情况,每届届满时对组成人员任期内的表现作出鉴定,作为考核本人的参考。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佛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工作

报告决议表决办法

2004219日佛坪县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使人大代表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客观公正地评价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计划局、县财政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上所作工作报告的决议,均采用人大代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条 各项工作报告决议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通过。

第三条 如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决议未获大会通过,经大会主席团决定,由县人大常委会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进行报告,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如一府两院某项工作报告决议未获大会通过,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县人大常委会在两个月后召开的常委会议上,再次听取该项工作报告,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如某项报告经两次表决仍未获通过,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即应自动辞去职务。

第四条 本办法自县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实施。

(二)

佛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办法

2003318日佛坪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429日佛坪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法做好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查监督工作,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使审查监督工作更加具体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增强审查监督工作水平和实效,促进佛坪经济持续、快速、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佛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办法》(以下简称《计划审查监督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须将调整方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县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前20日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专项报告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前10日送交常委会。

县人大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作为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部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方面的报告,担负初审的责任。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计划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计划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计划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计划的调整方案;撤销本级政府关于计划的不适当的决定。

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以下简称“县人大财经委”)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委托,对上阶段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报告报主任会议审定;对计划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二章 计划的编制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计划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政府计划草案。

第六条 计划的编制应当遵循既符合党和国家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现行的法律、法规,又能反映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状况和要求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七条 县人大财经委受主任会议的委托,提前介入县人民政府计划部门计划草案的编制过程,并进行以下工作:

(一)派人参加县人民政府计划工作会议,及时了解编制计划过程的主要情况和存在问题及实现计划的主要措施;

(二)在计划草案基本确定后,召开会议听取计划部门关于计划安排的介绍。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计划草案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及其财经委。

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表、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表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

第三章 计划的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县人大财经委对计划草案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重点是:

(一)编制计划的指导思想;

(二)计划草案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合理性及可靠性;

(三)经济发展速度和效益、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财政收支增长幅度、物价、人口、就业及人民生活方面的安排是否积极可行;

(四)财政、信贷、劳动力、资源和市场的平衡情况;

(五)地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计划安排情况;

(六)实现计划措施的可靠性。

第十条 县人大财经委对计划草案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初步审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县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要求其按审查的重点内容提供有关详细材料;

(二)对涉及计划的重要内容、计划草案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可靠性等有关问题,可建议主任会议决定组织视察或调研活动;

(三)征求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县人大财经委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计划草案的初审意见报告主任会议,同时告知县人民政府计划部门。

第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临时选举产生的计划财政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和主任会议审定的初审报告,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价;

(二)当年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

(三)对是否批准计划的建议;

(四)对实现计划政策措施的评价;

(五)对实现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审查结果报告经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审议。

第十三条 计划财政审查委员会应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要求,代拟批准计划的决议草案。决议草案的内容包括:

(一)形成决议的依据;

(二)关于是否批准计划的意见;

(三)同意或不同意计划、财政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果的报告及实现计划的意见。

决议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审议表决。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计划决议的,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第十五条 计划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计划草案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县人民政府认为急需组织实施的计划项目,可先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应及时或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及其财经委报送以下有关计划执行情况的材料:

(一)按月按季报送计划执行情况报表及其说明;

(二)半年报告一次县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及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三)及时报送上级和本级有关计划方面的政策文件及县人大财经委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县人大财经委可不定期召开计划执行情况分析会,听取政府有关部门汇报,检查计划目标的完成、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度、实现计划的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十八条 对经济发展中的重大和“热点“问题,县人大常委会可组织人大代表进行现场视察,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通过适当程序将意见和建议转交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五章 计划的调整

第十九条 计划执行中需要调整计划时,县人民政府应编制计划调整方案。

第二十条 计划调整方案应列明调整的原因、具体任务和项目指标、调整简表、措施及有关说明。

计划调整中,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调整的应单独列出。

第二十一条 计划执行中需要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6月至9月期间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整方案。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财经委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对计划调整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就计划及其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计划及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县人民政府及其计划部门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县人大财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之日起施行。 

佛坪县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办法

2003318日佛坪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429日佛坪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财政预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实效,行使好对预决算的决定权、监督权,充分发挥监督职能,进一步使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年度财政预算(以下简称“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听取和审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的调整;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前20日将财政预决算专项报告送人大财经委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前10日送交常委会。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三条 县人大财经委受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在政府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期间,提前介入预算草案的编制过程,并进行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县政府编制预算过程中的主要情况和存在问题及实现预算的主要措施;对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二、参加县政府财政工作会议,进一步了解预算草案安排的具体内容,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三、在预算草案基本确定后,召开会议,听取县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关于预算安排总体情况的介绍。内容包括:制订预算的指导思想、主要指标安排情况及依据、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对县人大常委会所提意见的采纳情况等。

第四条 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拟向县人代会提交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同时提供预算科目情况及有关资料。预算草案中应将县本级预算单独列出。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进行初步审查。

一、初审的重点

1、编制预算的指导思想;

2、预算编制的合法性;

3、预算收入增加的可靠性;

4、支出预算编制的合理性;

5、收支安排的平衡性;

6、实现预算的可行性;

7、新增财力的分配原则;

8、一次性支出安排数额较大的非生产性项目。

二、初审的方式

1、听取县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提供有关资料;

2、对涉及预算的重要问题及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视察或调查;

3、征求有关部门和专业工作者的意见。

三、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应在县人代会召开的10日前书面通知县政府及其财政部门。

第六条 县人代会议期间,临时选举产生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初审意见,做好对预算的审查。要认真听取和收集代表对预算草案和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并经过讨论做好审查报告的起草,由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正式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审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对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二、对当年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

三、对批准和实现预算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保证预算实现措施的评价。

审查结果报告,经县人代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七条 预算审查委员会应按照县人代会主席团的要求,代拟批准预算的决议草案。决议草案的内容包括:

一、形成决议的依据;

二、批准预算的意见;

三、同意或不同意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及实现预算的意见。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第八条 县本级预算经县人代会批准后,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预算草案被批准之前,县政府可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先按照上一年同期预算支出的数额安排支出。

第九条 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及时或者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及其财经委报送以下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材料:

一、按月、季报送预算执行情况的会计报表及有关情况说明;

二、半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三、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及其财经委需要的其他数据和材料。

第十条 县人代会或其常委会,应当在每一年度内至少两次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审议意见转交县政府研究落实。必要时可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或决定。

预算草案及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四表一书”,即预算收支总表、收支明细表、收支分级表、各部门基本数字表和预算草案及执行情况说明书。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应在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五章 预算的调整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出台新的改革政策、遭受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和重大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增加财政支出或减少财政收入时,县政府应提出预算调整方案;需要调整的预算方案,应当在当年第三季度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应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据、措施及有关说明,其主要内容包括调整预算的报告和需要调整的预算简表;凡新增加的非政策性支出应单独列出。预算调整方案批准后,县政府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要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不得先支后报,如确系急办的支出项目,或用当年财政超收安排追加支出,应事先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补助的专款而引起预算收支变化,县政府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章 决算

第十五条 财政年度终结后,县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及时编制县本级决算方案。

第十六条 决算的收入和支出,按年度收付实现制编制。编制的决算草案内容主要包括:收支决算总表、收支决算明细表、基本数字、决算说明书等。决算编制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真实。

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决算草案,并作决算草案的报告。决算报告应当说明预算执行情况和效果,并对预算的调整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决算报告在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县政府应当同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报告。

第七章 预算外资金的监督

第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应当依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使用的监督。县政府每年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

第八章 责任

第十九条 县人代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条 县人代会和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大代表或者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就预算、决算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县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三) 

佛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三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及其他机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选举委员会及办公室)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

第四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因健康原因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局长、办公室主任,由县长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

第六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提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县长中决定代理县长。

第七条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八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第九条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十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表理检察长,并由常务委员会和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在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人员提出辞职时,经提请机关同意后,报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以后,新一届人民政府局长、办公室主任,应在两个月内提请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未作任命的其原职务自然消失。原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未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所在机构撤销后,其职务自然消除,不再履行免职程序。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职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和办法

第十六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提请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10日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任免呈报表(一式三份)和个人简历、考察材料。

常务委员会对提请任命的人员,可进行任前的民意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对提请任免的人员进行了解和考察。对有反映或举报有问题的拟任命人员,可以责成提请机关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结论性意见,报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条 提请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

常委会任命前,一般要对提请任命的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公布,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不予提交任命,考试不及格者暂缓任命。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事项的时候,提请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介绍情况,拟任命人员应到会回答问题并作表态发言。

拟任命人员在任命前的考察、了解、公示和常委会议审议中,如发现有足以影响其任职的问题,经主任会议讨论可建议提请机关撤回提名;提请机关也可以自行提出撤回提名。

第十九条 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干部(除外地刚交流来县的干部和组织下派挂职的干部),一般都要实行任前公示(公示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以及决定代理职务均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接受辞职、免职、撤职采用举手表决。

第二十一条 采用无记名表决时,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负责监票、计票工作。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在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并征得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计票人员可以由会议工作人员担任。

投票表决,所投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表决有效;多于投票人数时,表决无效,需要重新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

凡人事任命中未获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员,在表决中得票达到或超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者,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可提交下次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得票低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者,不得对原提请任命的职务再提交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四章 颁发任命书和任免公布

第二十三条 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决定之前,提请任免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公布。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分别书面通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并下发各乡镇及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经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局长、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颁发任命书。

第二十六条 经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务委员会委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发任命书。

第二十七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推选县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决定的代理县长,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县长,决定的法院代理院长,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

第五章 任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须在任职后的两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递交任期目标报告。

第二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第三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工作、执法检查等方式,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对不称职或失职渎职,严重违法乱纪的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立案建议,对主要问题一经查实,要免去或撤销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行政处分,由提请机关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按有关法律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佛坪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对“一府两院”提请任命的干部

实行任前公示的试行办法

为了搞好“一府两院”提请任命的干部的任前考察工作,严把任命关,凡“一府两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干部,一般都要实行任前公示。

一、公示对象

“一府两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刚从外地交流来县干部和组织下派的挂职干部除外)。

二、公示的内容

提请依法任命干部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现任职务、拟任职务和工作简历。

三、公示的方式

公示以县人大常委会名义进行。公示的内容采用书面张贴、电视播映和网络登载的形式向社会公告,公示的时间至少为5天。

公示结束后,对有反映或举报有问题的拟任职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提出结论性意见,并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作为常委会会议审议和任命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佛坪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进行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2003318日佛坪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429日佛坪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为了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熟悉、运用法律,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忠实履行职责,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以下人员,应进行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局长;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二条 下列人员可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在换届时已通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上述人员,届内进行平调的;已通过全国司法考试的县法院、县检察院拟任职人员;组织下派的挂职干部。

第三条 考试内容主要为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公务员法、选举法、代表法及与所任职务相关的专业性法律、法规。

第四条 考试采取笔试的办法,限时为90分钟。

第五条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60分以上为及格。考试成绩及格者,方可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任命。无故不参加考试者,常委会不予任命。因故缺考及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常委会不予任命。

第六条 提请任命的机关将拟任职人员名单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将考试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应试者本人及所在单位,做好考试前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法律知识考试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法律知识考试主考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担任,监考由县人大机关工作人员担任。

第九条 法律知识考试试题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拟定或从国家有关机构题库随机调取。考试成绩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核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提请任命机关及应试者本人。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佛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陪审员试行办法

2005418日佛坪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免人民陪审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条件为: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

()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个别年龄偏大、群众威望高的公民,文化条件可适当放宽;

()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

()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综合素质好、群众威望较高;

()身体健康;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五条 县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不低于县人民法院现有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县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县人民法院和县司法局对所推荐的人民陪审员人选进行审查,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由县人民法院院长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十日前提出任免报告,并附人民陪审员任免表(一式三份)和相关材料。

提请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要实行任前公示。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责成有关机关对提请任命的人员进行了解和考察。对有反映或举报有问题的人员,由县人民法院对所反映问题调查核实,并提出结论性意见,报县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表决人民陪审员任免事项的时候,提请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介绍情况,拟任命人员应到会回答问题并做表态发言。

第九条 任命人民陪审员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被任命的人员获得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始得通过任命。

未获得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的,在表决中得赞成票达到或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者,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可提交下次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得赞成票低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者,不得对原提请任命的人员再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命书由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县人民法院院长代发。

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与县人民法院的届内任期同步,届内缺额依规定程序增补。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及执业律师等人员,不能被任命为人民陪审员。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县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有同等权利。参加审判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查证属实的,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因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公职的;

()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

接受辞去人民陪审员和免去人民陪审员时均采用举手表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遇与有关法律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佛坪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保障和规范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决定

2008220日佛坪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和规范县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县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应当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二、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下简称大会)期间的主要工作为:(1)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2)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其他重要议案;(4)依法提出代表议案;(5)依法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6)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7)参加大会的各项表决。

代表应当按时参加大会,因故不能参加时,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大会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代表在大会期间,应积极参加各项议程活动,认真审议各项报告、议题。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但应遵守有关规则。

三、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为:(1)应邀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评议、执法检查、代表小组活动和学习培训;(2)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3)应邀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4)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5)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既是执行代表职务,也是知情、知政、掌握第一手材料,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出席大会审议各项报告作准备的过程。

四、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由县人大常委会委托乡镇人大组织。

五、代表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若干代表小组,也可以与乡镇人大代表联合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代表在闭会期间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闭会期间代表的活动一般在原选区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下,也可以在全县范围内进行。

六、根据代表本人的要求,经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进行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七、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要把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不得利用代表权利为本人或者亲属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

八、代表对于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或者当面反映这方面的问题,可以交由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转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由有关机关和组织负责答复,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加强督办工作。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代表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

九、要建立邀请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制度。常委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作出重要决定、决议,要听取代表的意见;组织开展调研、视察、评议、执法检查等活动,要邀请代表参加。

十、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使代表知情知政,为代表深入审议各项报告提供信息,创造条件。在每年的代表大会召开前,“一府两院”可采取发送材料等形式,向代表通报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和检察、审判工作的情况。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向代表通报常委会会议、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情况,寄送常委会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资料。

十一、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参加大会和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部门必须依法从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保障。

十二、县财政应依法逐步增加代表活动经费,保证开展活动的需要。

十三、代表应当与原选区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向原选区选民负责。代表可以通过由代表小组召开的会议、实地走访等形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联系选民要讲求实效,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

十四、代表应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就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向选民述职,接受原选区的评议和询问。原选区应当对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不忠实履行代表职责,不认真行使代表权利的代表,原选区有权依法罢免其代表资格。

十五、代表要努力学习执行代表职务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专门知识,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县人大常委会应为此组织相应的培训工作。

十六、本决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佛坪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县人代会闭会期间联系县人大代表和

代表小组活动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为了经常保持同人民代表的联系,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发挥代表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着便于组织、方便活动、有利于生产和工作的原则,以乡镇组建县人大代表活动小组,县直可单独设立一个代表活动小组,组长由县人大常委会确定。县直机关下选的代表编入所参选乡镇代表小组。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小组活动,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半年至少集中活动一次,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分散活动,以召开代表座谈会和走访为主,由各代表小组组长视其工作需要自定。

各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每个代表都要积极参加,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者,必须向代表小组请假。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内容:

1、学习、宣传宪法、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

2、传达、学习、宣传和贯彻全国人大和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会议精神;

3、采取走访选民、召开选民座谈会等方式,了解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4、组织代表进行小范围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列席乡镇人代会,了解地方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形势及问题,协助当地政府推行工作;

5、组织代表向选民汇报工作,开展向选民述职活动,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小组活动的询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6、交流总结代表开展工作的经验和体会,研究解决代表活动存在的问题和实际困难,使代表达到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四条 代表职责

1、带头学习和遵守宪法、法律,在实际工作中以自己的模范行为维护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

2、积极宣传、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有关实施办法,支持政府搞好工作;

3、认真传达、贯彻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4、与原选举单位或选区的选民保持密切联系,主动汇报依法履职情况,接受监督,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反映;

5、积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小组以及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活动;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平等待人,努力为人民服务,勇于同危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7、保守国家机密。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1、不定期的向县人大代表、代表小组发送有关学习材料和资料;

2、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工委、办公室负责同志,每年应按时参加县人大代表小组集中活动;

3、走访或召集代表座谈,听取、征询代表意见;

4、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分片负责、落实联系代表工作责任;

5、组织县人大代表参加视察或委托对某些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6、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需要,确定代表、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列席常委会会议;

7、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召开乡镇人大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及经验。

第六条 联系代表活动中,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督办工作办法》办理。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法制人事代表工委是联系代表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县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工作的具体事项。

佛坪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的

暂 行 办 法

2008220日佛坪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保持县人大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和代表结构的合理性,激励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增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实效,根据中发[2006]12号文件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县人大代表辞职,必须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尊重代表意愿的原则。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由本人主动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

(一)在县、乡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因工作需要而担任人大代表的,由于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不适宜再担任代表职务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执行代表职务的;

(三)其他情形需要辞去代表职务的。

第三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劝其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

(一)不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一年内无特殊原因不参加人代会和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

(二)失去原选区选民的信赖和支持,在向选民述职活动中不满意率达到50%以上的;

(三)犯有严重错误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辞职,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

(一)代表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二)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与代表本人谈话,提出辞职建议;

(三)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提出建议辞职名单,报县委同意后由组织部门与代表本人谈话,提出辞职建议。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辞职,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代表辞职请求进行审查,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二)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并付诸表决,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县人大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六条 代表辞职被接受后,对出缺的代表名额应在相应选区进行补选。补选代表,应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按照《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进行。补选代表当选,须经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委员会审查,并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佛坪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

办理的规定

2008220日佛坪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做好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的办理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是指代表个人或者联名书面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包括:

(一)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书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处理的;

(三)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书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第三条   代表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并负责答复,是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是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的交办、督办机关,县人大常委会法制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的交办、督办、协调、检查工作。

第二章   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全局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提出:

(一)涉及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案件申诉材料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五)没有实际内容的;

(六)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的。

第八条   代表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应当一事一件,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专用纸,并由代表亲笔签名。

第三章    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提出

第九条   代表有权对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代表可以采取视察、调研、走访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正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第十条   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意见、建议和批评的内容。

第十一条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受理。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受理。

第四章   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的交办

第十二条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于大会闭幕后的十天内,由县人大常委会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组织办理。交办的具体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县人民政府接到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后,应及时转交所属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具体协调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及时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法制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对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拟重点办理的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

第十四条   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县人民政府在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研究办理。

第五章    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承办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制度,实行单位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落实办理责任,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

第十六条   对需重点办理的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实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领办制度,加强具体协调或者直接组织办理。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应当加强与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代表沟通、联系,采取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听取意见。对需重点办理的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应当邀请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代表参与研究。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具备条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答复代表;

(二)暂不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应积极创造条件,列入计划逐步解决,但应先向代表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行答复;

(三)对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向代表如实说明原因,作出详细解释;

(四)对与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合的问题,应当向代表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交办的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后的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对情况特殊、办理难度大不能如期答复的,经交办机构同意后,可以延长到六个月内答复。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代表联名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给代表附寄《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询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代表应当客观公正地填写《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及时回寄办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   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不满意的,可以将   具体意见及时告知县人大常委会法制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再次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重新书面答复代表。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的答复,应同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法制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承办单位为政府所属部门的,还应将答复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六章   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办理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法制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走访代表、组织代表视察、听取承办单位汇报、召开办理工作座谈会、跟踪检查等形式,加强对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办理的督办工作,以保证办理的质量和效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府所属各部门办理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在每年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全部办结后,应当按规定时限分别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办理工作情况,并在下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印发给全体代表。

第二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办理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办理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可依法就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办理工作向承办单位提出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八条    对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佛坪县人大常委会

市、县、乡镇人大代表述职评议试行办法

2005824日佛坪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市、县、乡镇人大代表作用,增强代表履行职务的责任感、使命感,推进我县民主政治进程,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述职评议对象为市、县、乡镇人大代表。

第三条 市、县、乡镇人大代表均应按照安排积极参加述职评议。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的述职评议工作依据市人大常委会的授权,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县人大代表的述职评议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授权乡镇人大组织实施(县直机关各选区选出的代表的述职评议由原选举单位组织实施);乡镇人大代表的述职评议工作由乡镇人大组织实施。

第五条 述职评议的主要内容:

()遵守和协助宪法及法律法规的实施、贯彻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议、决定的情况;

()出席人代会及人大其他会议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发表审议意见的情况;

()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办理、解决有关问题的情况;

()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参加市、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及代表小组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调查、评议、培训等活动的情况,协助政府推行工作的情况;

()与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的情况,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的情况;

()在本职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情况。

第六条 述职方式:采取书面述职和口头述职两种,并进行评议。市人大代表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县、乡人大代表应向原选区选民大会或选民代表会议述职。直接参加述职有困难的代表,可递交书面述职报告;写作有困难的代表,可进行口头述职。

第七条 述职评议工作应坚持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述职人员的确定,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人事代表工委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备案并通知本人;县人大代表述职人员的确定,由各乡镇人大提出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法制人事代表工委研究后通知本人(县直机关选出的代表述职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人事代表工委确定);乡镇人大代表述职人员由所在乡镇人大确定。

  第九条 述职评议程序:

()述职代表接到述职通知后,认真撰写个人述职报告;

()成立述职评议领导小组,召开述职评议工作动员会,做出具体安排;

()述职前由述职评议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深入述职代表所在选区和单位进行走访调查,广泛了解代表履职情况,实事求是写出调查报告,要求评议发言人做好准备;

()召开述职评议会,具体程序为:

⑴述职代表作述职报告;

⑵调查组报告调查情况;

⑶进行评议发言;

⑷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种格次进行民主测评,并当场公布结果;

⑸述职代表表态发言;

⑹向述职者反馈评议意见,提出整改要求。

()述职代表按照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述职后的两个月内向述职评议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条 代表在述职中要做到: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述职内容,自己撰写述职报

;

()述职报告要实事求是,正确估价自己履职的成绩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

()述职前要广泛征求选区干部群众的意见,述职中应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批评和建议,并诚恳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原选举单位及选民在评议代表述职报告时应做到:

()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既要充分肯定成绩,更要明确指出缺点;出于公心,以大局为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突出重点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 召开代表述职会议时,可根据不同的述职形式,由述职评议领导小组确定参加人员范围。

第十三条 述职评议领导小组应对述职代表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不认真整改的,可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对述职评议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过半数的代表,可允许再述职一次;若仍达不到要求且拒不落实整改意见的,应劝辞或依法罢免。

第十五条 在对代表的述职评议中,发现或反映有违法乱纪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转交有关方面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