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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坪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08/05/01   来源:县人大办   点击次数:0

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强化组织纪律观念,充分发挥机关效能,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机关实际,特制定和修订了机关行政事务管理方面的制度,并经机关全体人员会议讨论通过,望机关全体人员共同自觉遵照执行。

                 佛坪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二OO八年五月一日

 

      

 

一、工作制度 

二、学习制度 

三、会议制度 

四、文档和保密制度

五、佛坪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六、安全制度 

七、考勤、请假制度 

八、机关公共卫生管理制度(暂行)

九、财务管理制度 

十、来客接待制度 

十一、县人大机关公费电话管理暂行规定 

十二、财产管理制度 

十三、车辆管理制度 

十四、房屋管理制度 

十五、打字复印设备管理制度  

十六、老干部工作制度 

十七、县人大机关多功能厅管理暂行办法

 

 一、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常委会及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2、忠于职守,热爱本职,对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不推诿、不拖拉,按时完成本岗位的各项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严格按程序办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3、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4、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工作岗位。上班不干私事,不在办公室搞娱乐活动。

5、服从领导,尊重同志,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不闹无原则的纠纷。

6、深入实际,积极联系代表和群众,认真开展调查研究。

7、诚恳待人,说话和气,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虚心听取群众的批评、意见,自觉接受代表的监督。

8、对法律法规及政策不明确或拿不准的问题,要请示汇报,不信口开河,随意表态。

9、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机关全体人员会议,总结安排工作。

二、学习制度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时事政治,学习《宪法》和《监督法》等各种法律法规,掌握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努力钻研业务知识,保证规定学习任务的完成。

2、每周组织一次集体学习,机关全体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3、除参加集体学习外,要结合各自实际,加强自学,并积极参加县上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

4、努力提高学习质量,保证学习效果,按要求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

5、机关学习由办公室制订学习计划并统一安排组织。

三、会议制度

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机关实际,人大常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人代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组民主生活会,不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各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批示适时召开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会议。

2、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大型会议由办公室牵头,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参加筹备;中小型会议由办公室筹备;各工委召开的会议自行筹备。

3、各工委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室收集汇总;有关议题需要征求“一府两院”意见的,要在会议召开之前把意见征求完毕。

4、凡人大党组会议、常委会议、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和形成的决议,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加强跟踪督办,“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并报送办理结果。

5、办公室接到有关人员参加外单位会议的通知,应及时通知本人,不得失误。

6、召开的各种会议,会议筹备人员要把准备工作做在会前,并做好会议的通知、会议程序、会议议题的安排,不开无目的、无准备的会议,一般不开临时会议。

四、文档和保密制度

1、机要人员应对外来的文件、资料、信件进行登记、分发、传送、归档,负责领导在文件上批示的传达、办理结果的收集。负责各种文件的存档,对不符合规范的要督促有关人员进行纠正。

2、对上级文件和资料要分类逐份登记,人大常委会发出的所有文件一律要进行登记,收文人要在发文薄上签名。

3、人大常委会的文件、常委会会议纪要,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和各工委的文件,分别由办公室和相关工委主任签发。未签发的文件,打字员不予打印。

4、各种文件传阅处理完毕后,除应由各工委保存的外,其余文件由内收发分类保管,以备查用。对于要求急办的文件应及时送领导批阅,传送有关部门办理。

5、每年年终将本机关形成的文件和上级机关的文件装订成册,上交县档案局。经清理除工作需要留用的文件资料外,其余一律封存统一销毁,不准将其传出机关。

6、档案室的业务书籍和业务资料,都应造册登记,妥善保存,防止丢失。

7、认真学习贯彻《保密法》,不断增强保密意识,切实做好机关保密工作。

8、严守党和国家机密,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记的不记,不该看的不看,不该打听的不打听。

9、不在公共场所和在家属、子女、亲友中谈论机密。

10、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11、非本单位人员不准进入档案室。

五、佛坪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人大机关的公文,是指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各项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发布决定、决议、公告,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为了提高公文质量,适应机关工作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市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公文种类

县人大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公告、决议、决定、规则、实施办法、议案、审议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请示、批复、报告、通知、通报、函、意见、会议纪要等。

公告 适用于发布选举结果、任免人员及其他重要事项。

决议  适用于经会议审议或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

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的决策和安排。

规则、实施办法  适用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议事程序,重要事项的操作程序。

议案  适用于根据法定程序,人大代表和有关机构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审议意见  适用于经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对“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报告的意见,反馈“一府两院”办理并报结果的事项。

建议、批评和意见  适用于人大代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的事项。

请示  适用于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批复  适用于答复请示事项。

报告  适用于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答复询问等。

通知  适用于传达指示,转发公文,传达需要执行或周知的事项等。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情况。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等。

意见  适用于对议案或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等。

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二、公文格式

人大机关公文一般由版头、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时间、印章、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部分组成。

(一)版头 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

(二)密级  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机关内部的公文,应当标明“内部文件”。

(三)紧急程度  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件”、“急件”。

(四)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文件”的发文字号应当排列于版头之下,横线之上居中或者左下方。“函”的发文字号应当排列于版头横线之下居右侧。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签发  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后右侧标注“签发人”,由发文机关的领导审批签字。

(六)标题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的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词组、短词之间一般也不空格。

(七)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普发的公文使用准确、统一的规范化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印。

(八)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主送机关下方。

(九)附件  公文附件应当置于正文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十)发文机关署名  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

(十一)成文时间  一般署会议通过或者领导人签发日期,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决议、决定、规则等不表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十二)加盖印章  公文除“会议纪要”、“大事记”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用印必须清晰、端正。联合行文用印从左到右,主办机关在左。

(十三)主题词  主题词的标注,应当符合公文主题词标注的规定。

(十四)抄送机关  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抄送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机关名称的排列顺序应力求统一,标注于印刷版记上方。

(十五)印制版记  由公文制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标于公文的末页下端。印发日期和份数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十六)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210mm×297mm),左侧装订。

三、县人大机关公文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和审批签发

(一)《佛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佛人发),用于县人大常委会发布决定、决议,作出重要的工作部署,常委会通过的职务任免、会议通知、审议意见、请示等。

(二)《佛坪县人大常委会》(佛人字),用于县人大常委会通知重要事项,提出职务任免提议,作出评议意见,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等。

(三)《佛坪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佛人办发),用于办公室根据授权,通知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拟定事项、工作安排,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等。

(四)《佛坪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佛人办字),用于办公室根据授权,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与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以及一般事务性通知等。

(五)佛坪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函(佛人办函),用于向有关方面商洽工作等。

(六)《佛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文件》(佛人×发),用于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授权,在履行各自工作职责过程中所形成的通知、意见、报告等。

(七)《大事记》由办公室文书主办。按照时间顺序,简要地真实记载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活动,全国人大、省、市人大领导来佛视察调研指导工作的主要活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主要活动,以及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重要活动。发送范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咨询员、各工作机构,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档案局,各乡镇人大。

(八)《会刊》、〈人大信息〉(第×期),由办公室主办,用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主要文件材料的汇集、工作情况交流。发送范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咨询员、各工作机构,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及各部门,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乡镇人大。

四、行文规则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二)行文关系应根据人大机关各部门的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紧急、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和报告时,应说明情况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各工作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可相互行文、联合行文;向乡镇人大行文;对外可向不同隶属关系的部门行文;与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及其他部门也可联合行文。办公室可根据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授权乡镇人大行文。

(三)请示问题应当一事一文,不得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向常委会领导请示问题的公文,应送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应直接送领导本人,特殊情况除外。

(四)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五)公文签发程序:凡需以县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办公室发出的文件,按照文件的内容,分别由办公室或工作委员会拟稿,由办公室分管政务工作的领导核稿,分别由常委会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签发。各工作委员会草拟的常委会公文,由有关的工作委员会主任核稿,送常委会分管此项工作的副主任审签,重要的由常委会主任签发。工作委员会需要以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由有关的工作委员会主任核稿,送办公室主任签发。凡以工作委员会发出的公文,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后,由工作委员会主任审签。以常委会名义发出的《人大信息》、《会刊》、《大事记》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签,重要的由办公室主任审签。

五、发文办理

(一)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编号登记、缮印、用印和分发等程序。

(二)根据各自职责或领导批示,公文起草由相关机构、委、办承担。重要的、综合性强的公文需由几个工作机构联合起草的,由办公室分管政务工作的副主任负责组织力量草拟。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

2)情况确定,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4)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标注密级,如果有具体保密期限要求的,应当标明保密期限。

5)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6)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7)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8)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10)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公文送领导签发前,拟制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行文规范认真审核。

(四)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五)公文在印制前应当送办公室机要人员按照发文字号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编号登记。

(六)公文印制完成后,由拟制部门办公室机要人员加盖印章,按照行文范围发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六、收文办理

(一)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主要包括签收、登记、传阅、拟办、批办、承办和催办等程序。

(二)上级机关来文机要人员签收、登记,根据来文内容或要求,按照本机关的有关规定,将公文及时分送有关领导、工作机构传阅。

(三)公文传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公文传阅应当及时,做到随传随阅,尽量缩短公文运转时间。机要人员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横传和延传。

(四)中、省文件、刊物、传真,由办公室主任阅批后送常委会领导、咨询员、各工作机构领导传阅。

(五)县委、县政府、县直部门、各乡镇人大主送、抄报、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办公室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根据文件内容阅批,再送领导传阅,凡县委、政府各部门及乡镇人大业务性的文件,一律由办公室纪要人员按对口联系范围,分送各工委阅。

(六)对领导批示办理的公文,应当按照领导批示的要求办理,并注明办理结果。

(七)需要报请领导批示的重要公文,由有关单位提出办理意见和建议并代拟文稿及时上报。

(八)送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应负责催办(领导批示办理的信访件由办公室负责转办、催办)。

七、公文归档

(一)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的规定,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及有关材料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二)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归档公文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八、公文管理

(一)机关公文由办公室统一收发、用印、归档和销毁。

(二)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可以翻印。翻印时应保留原密级,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三)公开发布机关公文,必须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四)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印章。

(五)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销毁。

(六)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2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不泄密。

六、安全制度

1、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规定,认真落实治安承包责任制。

2、机关大门、一、二楼楼道门的开、关由机关人员和通讯员共同承担,重大节假日或特殊情况,由办公室安排专人值班,严格遵守门卫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机关安全。

3、经常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进行用火、用电、用煤、用煤气、防盗等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杜绝火灾等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机关内严禁聚众赌博,违者严处。

5、不得在办公室内存放现金,对贵重物品必须妥善保管,确保万无一失。如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物被盗,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进行赔偿。

6、值班期间遇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领导,不得延误时间造成失误。

7、凡来机关办理事务者,值班人员应问明情况,进行登记、处理。机关内不得让闲杂人员随意进出。

七、考勤、请假制度

  1、机关实行考勤制度,干部职工的出勤情况,由办公室确定专人进行考核记载,每月底汇总公布。考勤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2、坚持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

⑴机关主要领导因公因私出县境应经县委书记审批;

⑵副县级领导因公因私出县境经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

⑶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离开县境或工作岗位3天以内,由主管领导审批,4天以上主管领导签注意见后,主要领导审批;

⑷部门副职和机关其他人员离开县境或工作岗位3天以内由部门领导审批,4——9天由分管领导审批,10天以上由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分别签注意见后,机关主要领导审批。

机关所有工作人员在县境内出差,都应与相关人员通气,告知出差事由和去向。

3、机关工作人员因事、因病或离开工作岗位,除公派出差外,都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按照管理权限经有关领导签字批准后方为有效,并将请销假报告单交办公室考勤人员存查。请假人假满后应向准假领导销假,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请销假报告单应如实地报告事由、去向及请假天数。

4、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和计划生育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请(休)假期间一般不得续假,如遇特殊情况,要在假满前向批准领导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的必须按时返回单位,否则视为旷工。

6、请事假要从严掌握,全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如因看病、急事不能事先请假,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7、干部职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0天或累计旷工超过20天,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8、干部职工出现旷工,除由分管领导批评教育外,按旷工时间每天扣发20元工资。

本制度从200811日起执行。

八、机关公共卫生管理制度(暂行)

1、在机关范围内实行卫生区域责任制。办公室楼前大院由办公室负责;一楼楼道由法制人事代表工委、财经工委、教科文卫工委负责;二至三楼楼道、一楼大厅、一至三楼男女卫生间、大楼后院由保洁员负责;各会议室由通讯员负责;各工作部门办公室由所在办公室人员各负其责。

2、清洁区应经常保持卫生。做到院场无渣土、烟头、果皮、纸屑等,大楼后院无垃圾、杂草,办公楼前院及各楼道不得凉晒衣被、堆放杂物。

3、办公室内窗明几净,地面、办公桌椅、文件柜、墙壁、顶部无灰尘、无污迹、无蜘蛛网,各种用品放置整齐有序,保持会议室、办公室及公用垃圾痰盂清洁卫生。

4、门厅、走廊和楼梯等场地整洁,无乱丢、乱扔、乱放杂物,地面无痰迹。楼梯扶手、门窗、顶部和吊灯无灰尘、无蜘蛛网。

5、机关内各住户应保持楼道整洁卫生,严禁在共用部位及水池旁倒污物和剩饭菜。

6、厕所便池内无垢、无积便,厕内无蝇、无臭,墙壁、顶部无灰尘、蜘蛛网,门窗干净,洗手池清洁畅通。

7、机关内严禁喂养家畜家禽,违者要严处。

8、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在会议室和公共场所吸烟。管好自己的家属子女,维护机关公共卫生。

9、加强检查。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对机关各卫生责任区和所有办公室进行卫生大检查,检查结果要作出记录,必要时进行评选奖励 

九、财务管理制度

1、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2、机关包干经费的开支,必须由办公室制定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支付,未做安排的不予支付。各种专款的开支,由办公室列出计划,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3、机关经费开支严格执行签字审批制度,未经领导签字的单据不得入帐。办公用品、水电费、电话费、小车燃料、小车维修、财产购置及房屋修缮等在计划安排内的业务开支审签权限为:500元以下由办公室主任决定并签字;500元以上由分管办公室的常委会领导决定并签字;重大开支由主任会议决定,分管办公室的常委会领导签字。

差旅费审核:机关所有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办公室主任的差旅费报销由分管领导签字,审核权限同上。分管办公室的常委会领导可对有关票据进行复审。

汽车司机的劳保用品(手套、肥皂、水鞋、工作服等)按每人每年150元领取。

值班费、加班费由办公室主任根据有关规定审定核发。

4、原则上不准个人从财务上借款,特殊情况必须借款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十、来客接待制度

  1、来客接待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不铺张浪费,做到服务周到,热情大方。

2、机关来客接待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办理。

3、机关来客时,办公室分管领导应及时向常委会分管领导汇报,并全盘负责来客的接待工作,同时通知相关领导作陪。

4、中、省、市来佛的领导和友邻地县来客的宴请接待,每桌标准不超过当地当时的中档标准(不含酒水),烟酒一般情况下均用汉中本地产品,每批客人原则上只宴请一次。

5、县内部门之间原则上不安排宴请,因工作需要或乡、村干部来人大汇报联系工作,正值或超过用餐时间,确需接待的,经常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以安排接待。

6、接待结束后,办公室应由专人立即核对帐单并签字。非办公室专管人员的签单无效。

7、签字时,签单人应详细记录接待对象、陪餐人员、接待日期和费用金额。

8、接待地点应相对固定。每半年办公室领导和财务人员对接待费进行一次核对和小结,并向常委会领导汇报。

十一、县人大机关公费电话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经费管理,节约开支,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开展,按照县委、县纪委、县政府办关于对通讯工具的清理、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即佛发[1997]25号、佛纪发[1997]18号、[1998]12号、佛办字[1998]49号文件),据工作需要和人大机关工作的实际,现对县人大机关公费电话的使用和管理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话费实行按月总额包干

县人大主任每月移动电话费200元,办公室电话费50元,住宅电话费50元,总额300元;县人大副主任、咨询员每人每月移动话费170元,办公室话费30元,住宅话费50元,总额250元;县人大办主任移动话费每月110元,办公话费30元,住宅话费40元,总额180元;办公室副主任、工委主任每人每月移动话费100元;汽车司机每人每月移动话费90元,有对外联络任务的一般工作人员移动话费每人每月60元。

二、话费包干和电话管理办法

1、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电话费(8912172)由办公室统一结算外,其它话费(含座机费)均实行总额包干。确定了包干电话费的机关工作人员,在机关经费允许的情况下由办公室将包干的电话费按月发给个人;领导办公室的电话费、移动话费、住宅话费均由领导个人向通讯单位结算。按包干标准发给个人的话费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2、机关工作人员增加或工作岗位调整,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和确定其话费包干标准。

3、未坚持机关正常工作的人员不确定包干电话费。请假在一月以上的,按请假的实际天数,扣减其包干电话费。

4、机关各办公室的固定电话,必须保持畅通;发给个人的包干电话费必须保证工作的需要,不得因电话费发给个人而影响正常工作。

5、机关不以公费为个人购买手机或配置其它通讯工具。

本规定从200811日起执行。

十二、财产管理制度

1、人大机关房屋、配备的办公用品及生活用具,统一由办公室管理。机关工作人员都有爱护公共财产的责任,不得据为己有或随意损坏。

2、凡配发给各部门办公室、领导办公室、会议室以及个人住房的公共财产,一律实行一式两份登记卡制度。

3、大件办公用品及其他重要财产,必须进行登记。对损坏、私换、丢失的大件物品,视情况按原价或折价赔偿。

4、调出或退休人员,应通过主管人员按公物登记清单及时将配备的财产向办公室清理移交。

十三、车辆管理制度

1、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确定专人管理、专人派车。县内派车由办公室派车人员安排,向县外派车需由办公室派车人员向分管办公室的常委会领导报告并征得同意后,方可派车。

2、机关车辆主要供县人大领导因公外出使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公车私用。未经乘车领导同意,一般不得安排无关人员搭车,确需搭乘其他人员,应由办公室主管人员事先征求相关领导意见后,方可安排;未经安排,其他人员不得随意乘车。

3、实行派车单制度。每次出车要详细记录出车路线、事由和加油数量。车辆返回后,驾驶员应及时汇报运行情况,以便掌握车况。

4、上班期间车辆必须停放在机关院内,下班后和双休日、节假日车辆必须停放在车库内。严禁驾驶员擅自开车外出。如个人确有特殊情况需用车的,必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同意,并自负油料等费用。擅自开车外出造成的一切严重后果,责任自负,并严加处罚。

5、驾驶员在行驶中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规则,严禁超员、超载、装运重物、易燃易污物品,确保安全行驶。

6、驾驶员应时刻提高警惕,妥善停放车辆,采取防盗措施,严防车辆丢失。如出现丢失,应视情节、责任进行处理。

7、小车原则上不外借,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借用时,须征得机关主要领导同意,并由借车方承担车辆运行中的一切费用及驾驶员差旅费。严禁用机关车辆迎送亲。

8、凡需购置零部件、用料以及小型维修等,驾驶员必须事先申报,严格进行审批。金额在100元以下的由驾驶员自行办理;100元以上的经办公室分管主任批准后,指定专人与驾驶员共同办理;大型维修在征得常委会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再办理。因车辆外出发生故障而进行修理的,返回单位后应及时汇报,经办公室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9、凡遇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人员不能派车:

⑴驾驶员连续行车时间较长或因病精神不佳;

⑵车辆确有故障,经检查不能运行;

⑶冰雪封路,没有安全措施。

10、驾驶员要对车辆的安全、完好、卫生等状况负全部责任。对涉及安全的毛病应及时维修,不得拖延,并经常保持车内外整洁和车况良好。

十四、房屋管理制度

1、机关房屋属国有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配使用,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调换、转让。

2、机关房屋原则上只供办公使用,一般不安排职工及家属居住。个别住房确有困难的,经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安排临时住房。

3、办公用房和个人临时住房,均不得随意改变其内外结构。

4、单位内所有住房人员,必须保持公共卫生,节约水电,保持下水道畅通,保证安全。

5、调出和退休人员,必须在通知之次月内腾出住房,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腾房的,按每间每月30元收取房租,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6、一楼和二楼均为办公用房,三楼楼梯东侧为本单位职工临时住房。

8、临时住房实行房租制,大楼内房屋本单位职工每月每间收房租3元。

9、临时住房仅限干部职工本人居住,不得招留外来人员住宿,如有违反,要加收房租或让其立即腾出房屋。

10、凡在机关内居住的人员住房所使用的水电费一律自理,电费按实际使用据实收费,水费实行包月制,按人均两方水计价收费。

11、今后新进人员,凡有住房的机关不再安排住房。

12、房屋一般不外租,确有特殊情况且机关条件允许,经机关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临时提供租房。外单位租房的住户必须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

十五、打字复印设备管理制度

1、电脑、复印机等设备主要为人大机关办公使用,由办公室确定专人管理和使用,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上机操作,避免操作不当造成调和损坏。

2、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学习,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持续提高操作和维修技能。

3、严格操作程序,爱护机器设备,注意保养,勤检查、勤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持良好运转状态。对于违章操作、造成机器损坏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4、打字室内必须经常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室内不得存放与打字油印无关的物品,尤其是有污染和危险的物品。工作人员离开机房时,应切断机器电源,关好门窗,确保设备安全。

5、所有文稿的打印,必须服从安排,按时打印完毕。注意节约油墨和纸张,保证打印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6、打印耗材的添置和打印设备的重大维护,由打字员提前列出计划并向办公室主管领导汇报,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7、电脑打字、复印机、速印机可对外服务。收费标准可比照社会收费标准执行。

十六、老干部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对机关老干部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做好机关老干部工作,增进机关与老干部的联系,使老干部老有所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愉快安度晚年,根据中共汉中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退休老干部党支部建设,组织好老干部的组织生活,充分发挥老干部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常委会机关的主要领导应肩负机关老干部工作的领导责任,办公室应做好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具体工作。

三、县人大召开的大型会议,应通知在县的县级退休干部列席会议。

四、每年至少组织两次老干部学习或座谈。让老干部更多地了解中、省、市、县重大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法律、法规、养老保健和科学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政策理论和有关知识水平。通报全县和机关工作情况,听取老干部对全县和机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必要时组织老干部对全县重大工程项目进行视察。

五、坚持以人为本理念,随时了解掌握老干部思想、生活和身体状况,尽力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老干部来到县上或机关,机关应热情接待。

六、定期开展慰问、走访活动。坚持每年春节前对老干部进行一次慰问和走访。在县委、县政府对县级干部慰问的同时,机关亦配套相应数额的慰问金对机关所有老干部(含退二线人员)进行慰问。

七、认真做好对老干部的服务工作。如遇老干部患病住院,坚持到医院看望,并努力协助解决住院的有关事宜。老干部家庭如遇重大事情,机关应给予协助,并做好服务工作。在县内居住的老干部如遇急特情况确需用车,机关尽力提供车辆服务。

八、定期对老干部进行健康检查。每年为老干部做一次常规身体检查。每人费用控制在300元以内,查后凭票报销。

九、管理使用好老干部活动室。机关通迅员负责活动室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活动制度,丰富活动内容,使老干部活动室成为健身、学习、娱乐活动的老干部之家。

十、离退休老干部去世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县级老干部去世后,要向县委报告。机关应积极协助亲属做好善后相关事宜。

十七、县人大机关多功能厅管理暂行办法

  1、县人大多功能厅由县人大办公室统一管理,其内部所有设施一律不外借。

2、多功能厅主要用于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召开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上级领导来县开展业余娱乐活动时使用,使用单位应提前征得县人大办领导同意。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转,实行收取成本维护费有偿使用。即:会议按每半天100元收取,晚间活动每次按150元收取。

3、多功能厅音响、灯光、投影设备均由县人大办公室安排专人操作,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动用。会议或娱乐活动的会场布置,会务及其他服务工作均由使用单位自理。

4、使用单位应确保安全,爱护厅内设施,严防烟头、水浸损坏地板,使用麦克风等设备要听从管理人员意见,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音响设备损坏,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5、“谁接待、谁使用、谁负责”,借用单位使用结束后,应认真清扫室内卫生,物具按原样摆放整齐,并自觉交纳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