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6/08 来源: 点击次数:0
佛坪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2018年4月28日佛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2月28日佛坪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范和健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其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常委会会议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日期,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确定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及公民旁听事项。常委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在全体会议上通过。会议期间需要调整会议议程的,应当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同意。
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七日前,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日期、地点、议程草案,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并将列入会议议程的专项工作报告等会议材料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一)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的,可以由副职领导列席;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
(三)与会议议程相关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在佛坪的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和县人大代表;
(二)镇人大主席团主席、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
(三)与会议议程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按时参加常委会会议,履行法定职责。因下列特殊原因之一不能参加会议的,方可申请请假:
(一)参加市级及以上层面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的;
(二)参加救灾、抢险或者处理事关社会安全稳定等突发事件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
因前款规定的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得到批准后向常委会办公室报备。会议期间不得无故退席或缺席。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每年初对上一年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以及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一年内未经批准缺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以上、或者请假三次以上的,视为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形,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主动提出辞呈,主任会议也可以按照规定启动相关程序;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视为不接受人大监督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处理县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主持,或者受其委托的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主持。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监督、代表等年度工作计划的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室汇总按程序提请相关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为常委会会议做好准备。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有关议案、专项工作报告、履职报告的准备和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的配合工作。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在会前签到。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采取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的方式。
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召集人。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有关人员履职情况报告时,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议案、报告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办公室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及时整理编印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单位。表决事项打印纸质件经会议主持人审签后归档。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工作机构起草议案草案。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三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二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特殊情况下,提案人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四条 提案人应当提供议案文本、说明及其他必要的资料。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议案时,认为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提案人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补充。
任免案、撤职案按照《佛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议案后,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提出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提请主任会议讨论。
第二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专项工作、执法检查等报告,以及全体会议需要听取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一名组成人员或者主任会议委托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作说明。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作说明。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人推选的代表作说明。
第二十八条 审议议案、报告等一般采取分组会议进行,需要就重大问题或者较大分歧意见进行集中讨论的采用联组会议进行。
第二十九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条 对拟表决的事项,审议时有重大分歧意见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根据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会后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计划和需要,听取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报告专项工作的,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常委会可以委托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综合性或者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县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县长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原则上由分管副县长向常委会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分别由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组长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三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根据常委会工作计划向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开展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形成相关情况的报告或审议意见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专项工作、执法检查等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归纳整理。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把关后,由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履职情况报告的评议意见书面反馈有关机关和报告人。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审议意见印发后六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交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跟踪检查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提出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和履职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报送同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决策部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结合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开展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的具体内容、方式方法等,由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制定方案,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结合视察、调研情况,就有关问题组织代表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受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开展询问,并向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开展代表约见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一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或者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专门委员会审议审查质询案时,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即将审议的议案和报告开展视察、调研,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第四十四条 主任会议听取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关于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履职报告评议意见草案起草情况的汇报,决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列席和其他人员的发言,应当经会议主持召集人同意。
第四十七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经审议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对拟交付表决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履职报告评议意见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提出表决稿。
第四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补选市人大代表、接受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辞职、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佛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
其他拟表决事项,可以采用无记名的电子表决器表决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入表决程序后,不再对拟表决事项进行审议。
第五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的事项,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的即获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任免职人员名单,应当在佛坪县人大网站、佛坪人大微信公众号、县政府门户网站、佛坪发布微信公众号上公布,并通知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常委会各工作机构。
第五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组织向宪法宣誓。向宪法宣誓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请求的决定,应当依法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其中关于接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请求的决定,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常委会补选市人大代表的结果,应当依法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常委会接受市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请求和罢免市人大代表职务的决议,应当依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文件由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归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会议结束时交回涉密文件。
第五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参会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散发材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任免等工作,本规则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