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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   点击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五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设立常务主席。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所需经费,由乡镇财政开支。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根据主席团的决定或者经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民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划生育、治安等重大事项;

(六)选举和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

(七)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八)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保护承包经营户和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

(十一)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二)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主席团应将开会的时间和会议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大会期间负责答复。

代表总数在三十人以下的,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质询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