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 点击次数:0
佛人发〔2016〕16号
佛坪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鲁晓芳等同志辞去职务的决定
(2016年9月26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佛坪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决定:接受鲁晓芳、方如军、原颖娜辞去佛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请求。
佛坪县人大常委会
2016年9月26日
抄送:县委,市人大常委会。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政协,县纪委,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群团,驻佛及双管单位。各镇(办)人大。
县委常委。
佛坪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