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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坪县人大常委会督办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13/08/27   来源:人大办   点击次数:0

为了加强和规范县人大常委会的督办工作,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督办工作是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重要措施,是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监督权的深化和延续。加强督办工作对于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二条 督办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讲时限、讲质量、讲效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第三条 督办工作由常委会分管领导负责,由办公室主管并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日常督办工作。主任会议在必要时听取一些重大督办事项的专题汇报。

第四条 督办工作范围: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省、市、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反馈意见的办理情况;

(二)上级机关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县人大领导批示的要结果的事项;

(五)领导批示的群众来信来访案件;

(六)代表议案、意见、建议、批评办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五条 督办工作的职责:

(一)负责督办事项的登记编号,提出督办事项,拟办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转有关单位办理;

(二)负责督办事项的检查督办,参与重要督办事项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向上级机关和批示领导报告办理结果;

(四)负责答复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情况;

(五)负责审核承办单位报来的督办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六)草拟“办结报告”和“督办情况汇报”;

(七)负责督办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和保密工作;

(八)负责加强同县直机关及市人大、镇人大的督办工作联系;

(九)汇编督办工作情况通报。

第六条 督办工作的程序:

(一)批办。对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督办范围,由办公室将领导批示及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填写督办通知,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二)承办。对督办事项要明确承办单位或部门。凡需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事项,要指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办结报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搞好县政府序列的督办和综合协调工作。对不宜转交的事项,要直接办理,或同有关单位协商办理。

(三)催办。督办通知发出后,办公室要及时询问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承办单位要主动提供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督办案件。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办结的事项,要及时向有关领导说明原因,写出进展情况报告。

(四)反馈。督办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或办公室报告办理结果,书面报告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一事一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全国、省、市、县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反馈意见应在一个月内向提出反馈意见的机关报告整改工作情况,并抄送县人大办公室。常委会议、主任会议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贯彻落实情况,应在两个月内报告县人大办公室。上级机关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及县人大领导批办的要结果的事项,要在两个月内办理完毕报县人大办公室。特急案件应在收到交办通知起7日内办理完毕并报县人大办公室。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办结的事项,承办单位应书面报告交办机关,征得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五)核查。对承办单位报来的“办结报告”要从内容、格式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报领导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七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在接到交办通知起3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将督办事项退回交办机关。

第八条 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按时限按要求报告办理结果,对推诿不办、逾期末办或不认真办理的承办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 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每年年终要将县人大交办事项的办理工作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