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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正案)

发布日期:2022/10/31   来源:   点击次数:0

佛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正案)

(2017年5月25日佛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10月30日佛坪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任免。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工作机构负责人,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县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由县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并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提名,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县长中决定代理县长。

第六条  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县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

第七条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第八条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并由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辞职时,经提请机关同意后,报县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以后,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两个月内,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原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未作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在机构撤销后,其职务自然消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所在机构合并、更名的,提请机关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免。在任职期间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提请机关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提请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受撤职、开除处分前,处理机关应当报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撤职。

第十四条  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应当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日前,将提请任免的议案或者报告、干部任免简况表、拟任命人员的考察材料或现实表现材料,报送县人大常委会。逾期未报送相关材料的,暂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负责人职务的,应当附上级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机构更名、合并、撤销或者不再属于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应当附批准机关的文件。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解和考察。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命前应当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未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暂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考试成绩应当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报告。特殊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宣读提请任免职人员名单,必要时提请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回答询问。被任命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当到会作表态发言。其他被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接受询问。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以及决定代理职务、撤销职务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拟免职、辞职人员,采取电子表决器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拟任免职人员同时被提请任职、免职的,应当先进行免职表决,再进行任职表决。

县人大常委会对人事任免事项应当逐人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未投票或者未按表决器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时,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负责监票、计票工作。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在出席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征得出席会议人员同意。计票人由会议工作人员担任。

投票表决,所投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表决有效;多于投票人数时,表决无效,应当重新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一条 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未决定任命或者免职之前,提请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不得公布。任职、离职时间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在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也可以委托提请机关代为颁发。

第二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佛坪县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举行向宪法宣誓仪式。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职务、决定任命个别副县长和接受辞职的,以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公告。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分别书面印发任免职通知,并对外发布任免职人员名单。

第二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任免职人员名单,在佛坪人大网站、佛坪人大和佛坪发布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